中建三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

新疆某博体育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8586号 原告:新疆某博体育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某博体育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某有限公司、湖南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博体育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新疆某博体育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博体育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3.79元,减半收取计3,871.89元,由原告新疆某博体育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