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云海建工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2民初1847号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县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汉台区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陕西某某建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固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建工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804.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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