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9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爱福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2号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鑫诚源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C23-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小数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C23-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宏富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工业示范区南五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爱福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鑫诚源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大庆小数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宏富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爱福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被执行人大庆鑫诚源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大庆小数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宏富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51241.59元。
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爱福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被执行人大庆鑫诚源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大庆小数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宏富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其他登记的房产、土地、车辆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爱福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被执行人大庆鑫诚源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大庆小数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宏富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