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2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3楼303-307。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丰山一路32号惠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综合四楼。
负责人:***。
上诉人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5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惠州市丰山一路32号惠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综合四楼。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3楼303-307,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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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维
审判员王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