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民初609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1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某,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魄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3312394Q。
法定代表人:黎艳。
被告:贵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金沙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233085K。
法定代表人:骆余。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2月9日生,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div>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诉被告贵州魄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贵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不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任敏
人民陪审员冉玉翠
人民陪审员肖立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