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川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川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4民初5313号 原告: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虎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6461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三川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五星级酒店C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5751812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前革村。 负责人:***。 原告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三川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三川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三川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