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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珠海正圆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2民初789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4。 被告:珠海正圆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K65L。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新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