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2民初789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4。
被告:珠海正圆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K65L。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新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