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2民初24267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正圆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186号第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NDK6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珠海正圆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