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6080号
原告:山东易联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Q2XQX2Y,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巿嵩山路106-2号。
法定代表人:唐烽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汘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N72QE7K,住所地山东省**巿章丘区双山街道丰年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易联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汘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