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汘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汘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02民初6290号 原告: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Q2XQX2Y,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嵩山路106-2号。 法定代表人:唐烽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汘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N72QE7K,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丰年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山东汘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汘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汘沄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汘沄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的《订货合同》;2.判令汘沄公司返还其货款207200元及利息(以207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巿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汘沄公司赔偿其水表拆除安装费用24325元;4.判令汘沄公司赔偿其采购损失3007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汘沄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8日,其与汘沄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其向汘沄公司购买超声波水表,总计82块。合同对规格型号、价款、技术要求、验收及质保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汘沄公司支付货款。2021年8月21日,汘沄公司将水表送至现场。2021年8月底,水表安装完成后发现部分水表无上传数据,2021年9月初,汘沄公司派遣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但未能解决问题。之后,因水表无法正常读取数据,汘沄公司多次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维修调试,但一直无法解决问题。2022年1月份,其发现已安装的65块水表中有三十多块水表停止更新数据,遂与汘沄公司沟通,汘沄公司提出通讯不畅导致数据无法上传,可以设置外挂设备增强上传次数,以弥补通讯不足。至此,其才了解到,汘沄公司提供的水表通讯方式为NB-IOT,而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为4G。4G通讯方式系宽带传输,数据传输速度快,相比而言,NB-IOT通讯方式带宽低,信号强度低,传输速度慢,导致数据无法上传或正常更新,NB-IOT与4G属于不同的通讯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需求,不能混用,因此汘沄公司至今无法解决数据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其采购的超声波水表与普通水表的根本区别在于,该水表的累计流量、瞬时流量、温度、压力等各项数据可以传输至服务器,其可以随时查看,但汘沄公司提供的水表一直存在无数据、数据错误、无法更新数据等问题,致使其采购该水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汘沄公司提供的水表连最基本的防水功能也不能保证,存在漏水、电池漏电等诸多问题。汘沄公司在其回函中对水表存在的上述质量问题认可,并明确表示目前无法实现原告的项目需求。另,因汘沄公司的水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为第三方服务的水表工程至今无法验收,其不仅未收到任何的工程款,而且面临因延误工期等被第三人索赔情形,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其重新采购了超声波水表替换了汘沄公司供应的水表,因此造成了拆除安装费用及采购损失,其与汘沄公司进行协商,汘沄公司只同意解除合同,返还货款,但不同意赔偿损失,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汘沄公司辩称,1.其按合同约定将82块水表全部履行,而按合同约定,***公司应在7日内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出。2.无论是在采购之前的技术咨询还是货到后的具体协助要求,***公司从未向其提出过进行服务器端软件安装和部署的要求,也从未向其发送过有关服务器账号、密码等部署相关的必要信息。3.***公司主张的30070元的损失非直接损失,其不应承担。4.***公司私下拆除水表系严重违约的行为,故对其主张的24325元拆除安装费用,其不应承担。5.当时签订合同时的系统部署方面的技术要求跟后期***公司要求是不一致。 根据当事人庭审**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28日,***公司与汘沄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公司向汘沄公司购买超声波水表,总计82块,合同金额259000元;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CJT224-2012》和企业标准;供货时间2021年8月10日;***公司于1日内预付30%货款,发货前付至全款80%,调试成功或货到一个月后付至全款95%,质保期满后结清5%的尾款;货到后,***公司应在收货后7日内提出异议,未在7内提出异议,视为合格验收;汘沄公司负责在***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上安装软件和部署,并对设备安装与调试进行技术指导等;电池寿命在8年以上;并约定了技术要求:通讯方式4G通讯+NFC通讯;具备远程应急开关阀和到位提醒功能。此外,合同还约定了运输方式、费用负担及其它技术标准等项目。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21年8月4日、8月9日累计向汘沄公司付款207200元。汘沄公司于2021年8月底将82块水表运至项目现场并安装,2021年9月初,***公司发现部分水表无上传数据,经沟通,汘沄公司派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但水表仍未能解决问题,之后汘沄公司又多次派人维修调试。2022年1月份,案涉水表使用客户威海职业学院向***公司提出已安装的60多块水表有30多块没有数据,被告为此在案涉水表上安装了NB-IOT设备外挂。2022年5月17日,***公司向汘沄公司发函称,16块水表仍然存在数据采集及传输、流量错误、电池耗尽等问题,并要求实现信号定时发射功能、将客户数据上传至公司自有平台。2022年5月23日,汘沄公司复函称“因前期在采购过程中,对水表数据上传及使用上存在沟通不完全现象,以至于现在水表本身硬件部分,已经无法实现现有的项目需求”,并认为***公司提出的“将客户数据上传至***公司自有平台”属于项目建设后期新增部分的功能需要求,同时提出了水表更换、故障排除、现场维修、软件升级、电池更换等建议。2022年6月16日,***公司申请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对案涉水表现场进行公证,经公证,汘沄公司所供水表通讯方式显示为NB-IOT,而非合同约定的4G,在汘沄公司增加外挂设备后仍然存在无表号、显示错误、数据异常等问题。2022年7月27日***公司与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公司购买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超声波水表82块,价款289070元。***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付款289070元。2022年8月12日,***公司与***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威海市职业技术学院水表拆卸、安装工程劳务用工合同》,约定由***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对威海市职业技术学院水表进行拆卸、安装工程,合同价款24325元,施工前,***公司应支付合同额的30%作为预付款;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后,***公司付清全款。***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款7297.5元,现在拆除安装工程正在分批施工中。 另查明,为正确使用超声波水表,汘沄公司向***公司提供了《远传表具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一份,该说明书目录中3.2.4“采集器状态”、3.4“设备管理”均表明“NB设备无用”;正文中3.2.1“实时数据报表”注明对于NB设备的表操作不同。 再查,调解过程中,汘沄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但不同意赔偿***公司的损失。***公司同意合同解除后将案涉82块水表返还汘沄公司。 本院认为,汘沄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向***公司提供符合约定的产品是其合同义务。双方对于汘沄公司向***公司提供了82块水表的事实以及***公司已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计2072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公司超过7天异议期未提异议应否认定其认可案涉水表合格;二是汘沄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公司能否以其交付的产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赔偿损失。 关于第一个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内难以完成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本案中,超声波水表只有在安装后才能知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公司在发现无法正常使用后,及时联系汘沄公司进行派人维修,汘沄公司亦采取派人维修、安装外挂、同意更换等方式进行处理,故汘沄公司辩称***公司超过提出7日异议期应视为验收合格,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焦点,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公证书中记载的照片显示,汘沄公司向***公司所供超声波水表均为NB-IOT通讯方式,而非合同约定的4G通讯方式。汘沄公司虽辩称其供水表为4G通讯模式,但其未能对案涉水表显示的“NB-IOT”作出合理解释,亦无证据予以证明,且称无法进行鉴定,结合案涉水表存在数据无法及时上传、读取等事实,本院对于汘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供应4G通讯方式水表的事实予以认定。汘沄公司提供的《远传表具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表明,NB-IOT通讯方式与4G通讯方式是截然不同的通讯方式,直接影响超声波水表的使用功能,从而导致案涉水表无法及时上传数据、通讯不畅、无法正常使用,汘沄公司虽多次派人进行维修并添加外挂,但仍不能正常使用,尤其不能按照《订货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将客户数据上传至***公司提供的平台中,汘沄公司辩称该项内容系新增功能需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在双方沟通过程中,汘沄公司亦承认案涉水表“已经无法实现现有的项目需求”,在调解过程中其同意解除合同,故***公司以汘沄公司所供水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照准。 汘沄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公司购买水表系用于威海职业学院的建设工程,案涉水表长期未能正常使用,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公司必然面临因延误工期被索赔的局面。为减少损失、保证案涉工程的正常使用,其向案外人购买水表并及时安装,系合理的补救措施。其重新购买的超声波水表价格虽略高于汘沄公司所供水表,但考虑到汘沄公司所供水表系NB-IOT通讯方式、无法满足工程需要,而新购水表能够满足工程需要等因素,且***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了货款,故对于***公司主张的30070元采购损失款,本院予以支持。采购新的超声波水表后,***公司及时与安装公司签订拆除、安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先行支付30%的预付款,现在该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待合同履行完毕,***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该款系必然产生的费用,也系***公司的损失,故其主张汘沄公司赔偿其拆除安装费24325元,应予支持。 综上,***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公司与汘沄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的《订货合同》; 二、汘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公司货款207200元及利息(以207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公司将案涉82块水表返还汘沄公司; 三、汘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公司采购损失30070元; 四、汘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公司拆除安装费243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9元,由汘沄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为  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