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02执4499号
山西嘉淼钻井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八勘查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淼钻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八勘查院有限公司一案,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302民初8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八勘查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嘉淼钻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支付工程款157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1697.50元;3.负担执行费242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陈述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工程款157800元,其自愿放弃剩余执行请求。本院已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2420元作为执行费。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八勘查院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302执449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