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283民初61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守玉,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水利工程施工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共青团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4818F。
法定代表人:杨凤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吉奎,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平古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90897Q。
法定代表人:杜光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艳华,女,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阿妮,女,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济宁市水利工程施工公司、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94900元,利息损失41577元,共计132607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济宁市水利工程施工公司中标了平度市大沽河堤防工程十标段清淤工程,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公司,王化伟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2013年3月份至四月份间,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工程供应乱石。2013年5月28日,双方经过结算,原告供应的乱石共计款553977.2元,被告出具结算单一份,并由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王化伟签字确认。被告应及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款项,但被告却无故拖欠应支付的款项,至今仍欠94900元未付。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济宁市水利工程施工公司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处理。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94900元,于2020年4月10日前付清。如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按时足额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如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清,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除支付货款94900元外,另行支付利息损失33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2696元,于2020年4月11日前付清。款项直接付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红旗路荷花湾分理处6228450240007691114。
二、被告济宁市水利工程施工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6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俊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倩倩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