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3民初355号
原告: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大厦511号。
法定代表人:舒之喜,总经理。
被告:沾化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1号。
法定代表人:LAMMuiSha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沾化庆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2022年3月3日9时,原告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992元(已减半处理),由原告湖北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