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5执557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29940.0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经向有关部门调查,依法查询划扣被执行人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419393元,申请执行人已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6)粤0305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850元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7)粤0305执557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