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保57号
原告深圳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洋涌工业区六路13号3栋,组织机构代码7311092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13号创业印章大厦四楼中,组织机构代码27932898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406016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此次保全提供了等额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6016元的财产;
二、在前项财产保全期间,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等额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