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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591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三道9号环球数码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2898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3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7995.19元(人民币,同下),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支付欠款27995.19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收取执行费319.9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劳人仲案[2019]1352号仲裁裁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591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