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1490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三道9号环球数码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5(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9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