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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1490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三道9号环球数码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5(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9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