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10858号
原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三道9号环球数码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2898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1340826。
被告:深圳市明泰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道布心路3008号水贝珠宝总部大厦B座3502-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4959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明泰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淑汧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