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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泰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2050号 原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三道9号环球数码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2898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134082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明泰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道独树社区布心路3008号水贝珠宝总部大厦B座3502-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4959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彬,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01667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27元,由原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