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2050号
原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三道9号环球数码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2898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134082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明泰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道独树社区布心路3008号水贝珠宝总部大厦B座3502-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4959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彬,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01667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27元,由原告深圳市众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