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303民初1814号
原告:广西某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某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广西某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庭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某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计922元,由原告广西某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