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303民初2957号
原告:桂林市七星区某某家具店,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经营者: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公司员工。
原告桂林市七星区某某家具店诉被告广西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桂林市七星区某某家具店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七星区某某家具店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七星区某某家具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七星区某某家具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