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锦州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2954号 原告:锦州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青堆子镇平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锦州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锦州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高中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