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破3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
法定代表人:张克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德永,该公司监事。
被申请人: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山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明,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秀林路**
法定代表人:马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2020年11月19日,本院根据江苏方能热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玛努尔)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台海玛努尔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1年2月10日,管理人以台海玛努尔、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温合金公司)、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材料)及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智能装备)四家企业之间存在明显的法人人格混同、大量的关联交易,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区分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成本过高,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以及所有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推动重整程序高效有序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四家被申请人采取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日通知了四家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并予以公告。利害关系人烟台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工程机械)、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在异议期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异议。
2021年3月2日,本院就管理人的申请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管理人工作组成员及其委托代理人、审计机构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烟台芝罘分所(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四家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温合金公司出资人及职工代表、台海材料出资人、台海智能装备出资人、利害关系人中建投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莱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
申请人申请实质合并重整的理由如下:1.四家被申请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台海玛努尔是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为台海股份的控股股东。2020年11月19日,本院受理了台海玛努尔的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11月28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台海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台海玛努尔与台海集团间存在实质、高度关联关系,并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被申请人高温合金公司、台海材料及台海智能装备(上述三公司合称“关联企业”)事实上由台海集团通过台海玛努尔实际控制。在表现形式上,由台海玛努尔管理关联企业的人事选聘、物资采购、资金调配、经营业务和对外投资等,统一调配各公司资源、协调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于该等管理模式,台海玛努尔实现了自身及关联企业内部人员、财务、业务的一体化。2.区分四家被申请人财产的成本过高。管理人认为,由于台海玛努尔及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资金互相调用、往来走账频繁,各关联企业作为台海玛努尔的生产经营部门存在,形成台海玛努尔生产供销的全部版块和大部分原材料供应链条,构成了以台海玛努尔为核心的统一经营实体。在此情形下,如各企业分别重整、严格区分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仅令资产调查、债权申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难以开展,导致债权债务清查不完整,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实质利益,更可能产生较高额外费用,并因各企业运营资产不完整、单体效益低下等原因,影响战略投资人的招募和最终重整方案的形成。3.对四家被申请人实施合并重整将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采用合并破产的方式,将使得各主体被视为一个整体,不必再耗费时间和精力区分各主体间的资产和负债,节约重整成本;还便于从整体上安排资产调查、债权申报、审计评估等工作,对台海玛努尔及关联企业的真实情况做出判断,从而制定重整计划及清偿安排,公平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重整案件的审理效率。同时,合并重整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台海玛努尔及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的完整性,核心资产的统一处置有利于最大化台海玛努尔及关联企业资产价值,充分实现其重整价值,促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申请人为证明四家被申请人存在财务混同、人员混同、资产混同、业务混同、资金往来混同等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烟台芝罘分所(以下简称和信)出具的《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及财务混同经济事项的专项审核报告》(和信专字(2021)第070002号,以下简称《审核报告》)。
听证会上,经询问,四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没有异议,均同意以实质合并重整的形式审理被申请人四家企业的重整案件。高温合金公司出资人及职工代表、台海材料出资人、台海智能装备出资人均认为四家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高度混同,应合并重整,对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异议。利害关系人中建投提出书面异议并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建设银行莱山支行未提交书面异议,在听证会上向本院提出口头异议;龙力工程机械提出书面异议,但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中建投作为台海智能装备的债权人对实质合并重整提出异议称:1.台海智能装备不具备破产重整条件。2020年6月,台海智能装备作为出资人与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山东融发戍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戍海),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台海智能装备出资额为4.1亿元,持股比例41%,为第二大股东。加之融发戍海主营业为海洋智能装备设计与生产等国家战略目标,具有较大发展空间。且截至听证会之日,公开信息平台均未发现台海智能装备存在严重涉诉等重大风险,也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况,故中建投认为台海智能装备不具备破产重整条件。2.台海智能装备作为独立法人,破产重整应根据法律规定坚持法人独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台海智能装备作为台海玛努尔的全资子公司,即使需进行破产重整,也应坚持法人独立原则,另行提出破产申请。并且,台海智能装备作为中建投对台海玛努尔全部债权的保证人,如与台海玛努尔合并破产重整,将损害中建投享有的保证权利,中建投的债权清偿率将大大折损。
建设银行莱山支行作为台海玛努尔的债权人对实质合并重整提出异议称:同意中建投的意见,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其陈述异议意见为,建设银行莱山支行是台海玛努尔的债权人,对台海玛努尔子公司的资产和不良负债情况不清楚,合并重整可能会影响到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龙力工程机械作为高温合金公司的债权人未参加听证会,但在异议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龙力工程机械不同意申请人将高温合金公司纳入合并重整的申请。理由如下:1.高温合金公司与台海玛努尔不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高温合金公司与台海玛努尔均系依法成立的法人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资格。二者股权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公司,即不具有股权上的隶属关系,也没有人员上的高度混同,二者不具有关联性和一致性,并非关联企业。2.高温合金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均具有独立性,应予以严格区分。首先,高温合金公司对其名下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全部权利,该财产应严格与台海玛努尔名下的财产进行区分。其次,财产区分成本过高并不必然导致实质合并重整的结果。即使二者财产存在混同、区分财产的成本过高,也应充分尊重各方的财产权,更不能由此直接剥夺和否定高温合金公司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此种情况下的实质合并重整,将严重损害高温合金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进而损害其他股东及全部债权人的合法利益。3.高温合金公司不具备破产重整的情形,即使重整也应单独重整,不存在损害台海玛努尔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形。经了解,高温合金公司运行良好,并不存在破产重整的情形。且其与台海玛努尔不存在股权隶属等关联关系,不应纳入重整范围,不能因台海玛努尔的破产重整程序影响到高温合金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即便高温合金公司符合重整条件也应当单独重整,其单独重整也不存在损害台海玛努尔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形。4.合并重整对高温合金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明显不公。若允许二者合并破产重整,相当于把与高温合金公司完全不相关的公司及其债务强加给高温合金公司,加重高温合金公司承担的偿还责任。台海玛努尔已经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而高温合金公司运营尚且良好,若合并重整不仅不会提高清偿率,反倒会极大减弱高温合金公司对原有债权的偿还能力,使两个企业均资不抵债。因此合并重整对高温合金公司以及包括龙力工程机械在内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是严重不公平的。
本院查明,高温合金公司设立初始是由台海集团与外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后经过多次股权变更,高温合金公司现由台海玛努尔实际控制。其与台海玛努尔之间虽然在法律上相互独立、无股权关系,但二者具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台海玛努尔持有台海材料和台海智能装备100%的股份。台海材料和台海智能装备作为台海玛努尔的全资子公司,虽形式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直接受台海玛努尔控制。四家被申请人在人员、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长期存在严重混同。具体表现在:
一、高温合金公司与台海玛努尔实质混同。1.人员存在混同。首先,两公司均受台海集团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人为台海集团及台海股份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雪欣。同时,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一方面,台海玛努尔总经理叶国蔚同时在高温合金公司任董事一职。另一方面,2018年至2019年期间,台海玛努尔分管铸造的副总经理贾冬明、台海玛努尔铸造车间主任许荣强及叶国蔚,一直参加高温合金公司的管理人员周例会,参与高温合金公司的管理。此外,两公司部分车间人员也存在混同。2016年9月,高温合金公司熔铸车间91名员工在解除与高温合金公司的劳动合同后,与台海玛努尔签订劳动合同。该等员工虽由台海玛努尔代发工资,但实际仍由高温合金公司进行管理,并按照高温合金公司的标准进行绩效考核并计算工资。2017年1月,台海玛努尔将精密铸造车间的56名员工转由高温合金公司进行管理、整体并入高温合金公司熔铸车间,虽仍由台海玛努尔负责代发工资,但按照高温合金公司的标准进行绩效考核并计算工资。2.财务存在混同。两公司财务混同首先体现在其固定资产具有混同情形。自2016年8月高温合金公司搬迁至莱山区起,使用台海集团实际控制的烟台市玛努尔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并签订了租赁期限为30年的厂房及办公楼租赁协议,但截至2020年12月份,高温合金公司未支付过租金。原本由高温合金公司持有的153套净值911.39万元的设备被陆续转移安装至台海玛努尔;另有各类铝木模具、型筒、砂箱、钢水包、冒口台等大批生产必用物品,由高温合金公司转至台海玛努尔熔铸车间使用。经审计,两公司还存在大量资金往来。高温合金公司制造的所有产品均在台海玛努尔的厂区内的电熔铸车间完成前期半成品(毛坯件)的加工,自2017年起,高温合金公司从未支付过货款。截至2020年12月31日,高温合金公司账面显示已累计欠付台海玛努尔41,964.66万元货款,台海玛努尔账面显示应收高温合金公司44,432.72万元货款,其中差异主要为未开票业务的税额。3.业务存在混同。2016年高温合金公司厂址搬迁至莱山区,因高温合金公司没有符合环保规定的冶炼资质,其开始借用台海玛努尔的工厂进行生产。根据高温合金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计划等相关资料,台海玛努尔铸造车间负责为高温合金公司提供半成品毛坯件,该车间的生产人员、生产计划、生产工作及安全质量管控均由高温合金公司直接进行管理。
二、台海材料与台海玛努尔实质混同。1.人员存在混同。目前,与台海材料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仅刘林一人。且台海材料的采购合同、采购验收、代付协议、付款申请及印章管理使用情况等资料显示,该等材料并非由刘林代表台海材料进行签署或由其审批,刘林不负责对台海材料的实际管理,相关工作均由台海玛努尔工作人员实际执行。且刘林的实际工作岗位在台海玛努尔技术中心。2.财务存在混同。经审计,两公司资金混用,由台海玛努尔统一调配、管理和使用。根据台海玛努尔及台海材料银行日记账等相关资料,台海玛努尔账户中的资金较少,其大部分流动资金存于台海材料的银行账户。台海玛努尔支付款项时,由台海材料将相应的款项首先转至台海玛努尔的银行账户,然后再由台海玛努尔对第三方进行支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台海玛努尔账户中可用资金仅604,995.34元,而台海材料账户可用资金为1,331,959.82元。《审核报告》表明,台海材料使用自有账户为台海玛努尔接受账款,并为台海玛努尔提供代付款、借款等便利。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台海玛努尔账面应付台海材料3,884.04万元,账面预收台海材料设备款8,731.00万元。3.业务存在混同。根据《审核报告》及管理人了解到的情况,台海材料的经营受台海玛努尔统一管理,两公司业务存在交叉、高度关联。两公司经营场所也无法区分。两公司的注册地址虽不一致,但台海材料的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山海南路66号)实为台海玛努尔的资产。实际经营中,两公司均在台海玛努尔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秀林路2号厂区的办公楼内办公,且该等使用也无相关基础法律文件及关于费用、收益等的约定,即台海材料无偿使用台海玛努尔的办公场所。
三、台海智能装备与台海玛努尔实质混同。1.人员存在混同。台海智能装备未与任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无专人任职。同时,台海智能装备的采购合同、采购验收、代付协议、付款申请及印章管理使用情况等资料表明,相关业务均由台海玛努尔相关人员负责签订和实际执行。2.财务存在混同。经审计,两公司资金混用,由台海玛努尔统一调配、管理和使用。根据台海玛努尔及台海智能装备银行日记账等相关资料,台海玛努尔账户中的资金较少,其部分流动资金存于台海智能装备的银行账户。台海玛努尔支付款项时,由台海智能装备将相应的款项首先转至台海玛努尔的银行账户,然后再由台海玛努尔对第三方进行支付。同时,台海玛努尔负责在对外采购中代台海智能装备支付款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台海玛努尔对台海智能装备的应收账款金额已达14,715.78万元。3.业务存在混同。台海智能装备系台海玛努尔为进行对外投资而设立的壳公司。根据相关协议及《审核报告》,台海智能装备与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融发戍海,其中台海智能装备以实物及现金出资认缴4.1亿元出资,持股比例41%。台海智能装备将台海玛努尔资产作为对融发戍海的出资,在账面上记为往来款,实际并未支付对价,该等行为构成资产混同;台海智能装备对外采购资产,由台海玛努尔或台海玛努尔控制的台海材料代为支付货款。因而,台海智能装备实为台海玛努尔的投资通道。此外,两公司经营场所也无法区分。两公司的注册地址虽不一致,但台海智能装备的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秀林路2号)实为台海玛努尔厂区地址。实际经营中,两公司均在台海玛努尔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秀林路2号厂区的办公楼内办公,且该等使用也无相关基础法律文件及关于费用、收益等的约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作为已受理的重整企业管理人,在充分调查企业情况以后,可以作为申请台海玛努尔等四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主体。台海玛努尔等四家被申请人均为企业法人,具有重整能力,可以成为重整对象。对管理人申请事项的审查,需要综合考虑四家被申请人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
首先,台海玛努尔等四家被申请人为关联企业,台海玛努尔为核心控制企业,其他被申请人企业被划分为生产经营部门存在,由核心控制企业实际管理和控制。因此,台海玛努尔与其他三家被申请人企业在资产、债务、经营决策、企业管理、人事任免等方面存在显著、广泛、持续的混同情形,构成法人人格的高度混同。
其次,四家被申请人企业内部交易复杂、资产严重混同、账簿记载不清,适用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等区分各被申请人财产的成本过高,如坚持各企业单独重整,将损害债权人的实际清偿利益。
再次,四家被申请人企业系台海玛努尔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受其实际控制,四家关联企业共同构成了以台海玛努尔为核心的统一经营实体。各企业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采用实质合并重整的审理方式,是对四家被申请人企业内在经济联系的尊重,可以有效避免单体企业效益低下难以挽救的问题,进而提升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最后,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债权债务难以区分,适用实质合并重整可以使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消除清理不同企业间资产、负债等事项的时间、费用与社会成本;也有利于管理人从整体上安排资产调查、债权申报、审计评估等工作,提高重整案件的审理效率,从实质上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利益。
综上,管理人对于四家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对台海玛努尔等四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审理。四家被申请人企业整体上符合破产重整原因,关联企业成员中核心控制企业台海玛努尔已由本院受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次被申请的四家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对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 惠
审判员 徐桂霞
审判员 丁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韩月
书记员高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