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

烟台辉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执保929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辉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长江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8077437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章,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9730166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辉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鲁0691财保47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辉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辉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单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