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2财保872号
申请人:烟台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雷神庙大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31304643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9730166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烟台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