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02民初6718号
原告:烟台鑫达利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鑫达利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鑫达利钢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鑫达利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5元,由原告烟台鑫达利钢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曲泳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