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

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鲁0613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枫林路**。
法定代表人孙**,组织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施成林、***,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秀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文号烟莱人社监理[2020]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文号烟莱人社监理[2020]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文号烟莱人社监理[2020]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文号烟莱人社监理[2020]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执行人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左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