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6812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业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业来律师事务所。
被告: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div>
法定代理人:费某,董事长。
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被告烟台玛努尔高温合金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432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