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2837号
申请人:江阴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某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申请人江阴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阴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