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022民初194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第三人:黎川县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黎川县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