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3)沪0110财保447号
申请人: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00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人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483,229.24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以投保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483,229.24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东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