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237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甲。
被告(反诉原告):乙。
原告(反诉被告)甲与被告(反诉原告)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2023年6月29日,被告(反诉原告)乙对原告(反诉被告)甲提出反诉。2023年8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乙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提出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提出撤回反诉,均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甲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乙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326元,减半收取46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甲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291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乙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