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2303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8元,减半收取3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369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