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9民初414号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鑫鸿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六郎坟村。
法定代表人:苗红星,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科技大学泰安西校区;山东省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崔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鑫鸿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岱岳区鑫鸿源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岱岳区鑫鸿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楷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