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1718号
申请人:沧州康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青县马厂镇杨官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7208637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森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兰苑路1号增2号-15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6147432J。
法定代表人:曹峻,执行董事。
原告沧州康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森茂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康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森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沧州康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歌诗图牌小型轿车一辆(冀J×××××)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康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森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沧州康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