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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秦皇岛天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秦开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皇岛天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船厂路30-1-8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55478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秦皇岛天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33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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