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天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玄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天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1079号
原告:天津玄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玄义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天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天,经理。
原告天津玄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天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玄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玄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