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522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县人,住四川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县***道新城路345号北城时代一期2幢2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55QFM6E。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3栋5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W0W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7904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对被申请人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软件园科技支行(账号为420501102399********)的财产线索予以明确。同时,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105D404672024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软件园科技支行(账号为420501102399********)的存款579040元。 案件申请费341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