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5229号
原告:江西盛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
被告:***,男,汉族。
原告江西盛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江西盛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盛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20元(共计4827元),由原告江西盛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