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久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重庆市久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15592号 原告:重庆市久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青杠组团清明3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地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伟,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重庆市久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庆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地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久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律师费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019年度调压箱、调压柜采购框架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发票后90-100自然日内结算发票额的100%。原告按照被告的采购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的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后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告开具了20000元发票,且原告与被告通过《对账单》确定止于2019年10月27日止被告未支付货款为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愿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大地公司辩称,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公司财务核查双方买卖合同的货款已经结清。原告请求的律师费没有合同以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一并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日,久庆公司(卖方)与大地公司(买方)签订《2019年度调压柜、调压箱采购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双方达成了关于调压箱、调压柜等的买卖协议。1.产品单价为卖方将产品运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的价格,包括运费、装车费、包装费、技术服务费、保险费、检测费、税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付款周期:卖方按买方采购订单约定的时间将产品运至指定交货地点,并经验收合格的产品,须在合格后的次月15号前完成开票,并交付买方指定人员。买方收到发票当月最后一天起算90-100自然日内结算发票额的100%。3.卖方对所售物资提供期限为24个月的质保期,从买方验收合格的次日起算,买方应在收货后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框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履行中,久庆公司根据大地公司的订单发货,大地公司收货确认后***公司支付货款。后,双方经对账确认:截至于2019年10月27日止,大地公司尚欠久庆公司货款20000元。经询,久庆公司称除涉案的20000元货款外,其他货款均已结清。久庆公司称为处理本案纠纷,其支付律师费5000元,并提供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发票予以证明,大地公司不同意负担律师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9年度调压柜、调压箱采购框架合同》、对账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发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涉案的《框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依据本案事实,久庆公司提供了20000元的货物,结合对账单以及涉案框架合同,应视为久庆公司提供了合格的产品。故久庆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久庆公司主***费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大地公司的答辩意见,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大地华油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久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久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重庆市久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大地华油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