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天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执3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古城社区古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0326114F。

法定代表人:吴岱。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2民初7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完还款义务,也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2民初7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礼金

审判员  管国民

审判员  孙继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杨

书记员丁家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