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财保20号
申请人:***,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古城社区古城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0326114F。
法定代表人:吴岱,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长江东路支行3400××××6344的账户915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长江东路支行3400××××6344的账户91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沈德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 锐
书 记 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