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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之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1254号
原告:***之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水泥厂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C1TB4F。
法定代表人:袁卫丰,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古城社区古城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0326114F。
法定代表人:吴岱,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之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之丰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减半收取2525元,退回原告***之丰商贸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之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朝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