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春田花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蜀山区新产业园振兴路创新产业基地3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609233(1-1)。
法定代表人:陈万梅,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古城镇古城社区古城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0326114F(1-1)。
法定代表人:吴岱,系该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合肥春田花花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10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礼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宣扬
书记员薛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