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78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执行人: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北路1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0369921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6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60277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说明已收到被执行人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60277元,并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804.15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622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江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