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3652号之一
原告:苏州明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180号1层B区7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虎,江苏信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泽朋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盘胥路859号F-11幢QCB24。
法定代表人:钱强。
被告:钱强,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第三人: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兢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明颖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泽朋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钱强、第三人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明颖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明颖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7元,保全费收取1110元,合计2447元,由原告苏州明颖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聂艺天
书记员凌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