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信绿色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信绿色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7116号之一
原告:芜湖**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中山南路289号**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文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众信绿色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金迎路6号4幢。
法定代表人:孟宪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国庆,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信绿色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芜湖**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芜湖**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常 乐
审 判 员  顾 竞
审 判 员  陈君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夏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