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余某某与山西省某建筑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县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2民初3462号 原告:余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酉阳县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某建筑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系公司员工),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胡某,男,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酉阳县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某建筑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2025年3月10日,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因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