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4民初2396号
原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山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成年。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9.62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