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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4民初2396号 原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山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成年。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9.62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