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重庆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民终12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民初26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载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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